学院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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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时尚高校贡献力量。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加强新形势下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以人为本、民主公开的基本原则。教代会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行使权利并发挥作用,保障教职工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代会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遵守教代会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第六条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研究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教代会意见;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须有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七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会务筹备及闭会期间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落实教代会各项要求;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评议监督权。审议学校上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按照上级和学校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九条 学校通过征集代表提案,采取答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我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所占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教职工总数的12%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在本职工作中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勤奋。

(三)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关心学校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以分工会为单位,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分工会牵头,召开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应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进行。以工会小组或部门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各分工会根据学校选举方案,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召开选举会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二)教职工代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校、离职、退休,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经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

(三)本选举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选举单位可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分工会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名。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对学校的了解,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宣传学校的重要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职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组。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的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确定会议的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提前向上级请示。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大会主席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学校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工作职责,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执委会应由学校、工会和二级单位领导与教师组成。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执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其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联系教代会工作的校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执委会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

(三)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筹备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处理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代表团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主要职责包括:围绕教代会的议题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执行教代会决议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或执委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在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提交。

第二十八条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凡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相结合的办法。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集中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可以由1名代表提出、5名及以上代表附议。代表提案前应做深入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案包括案由、解决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通过审核进行立案,程序为: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程序为: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处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以二级分工会为单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可以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实行教代会制度,原则上80人及以上的分工会应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代表产生的方法参照学校教代会的相关规定,代表名额比例为20%-30%,但不少于20人。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需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前需将会议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校工会作出书面报告。大会召开后各二级单位需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校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及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服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院党发201424号)同时废止。